外界有人宣傳,類似于“小產權房”的深圳違建可轉商用,并借此炒作違建住宅交易。
查違部門出來辟謠,這純屬誤讀,可“確權”的住宅有嚴格的范圍限定,且能轉為商品房的住宅,只是獲得“確權”的極少部分。此外,對于非原村民的買方,是不可能按此規定獲得合法的房屋產權證。

1. 確權對象僅限其原籍所建歷史違建
根據規定,實施辦法僅適用于原村民在其原籍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或者在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外,安排用地上所建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
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申報人為原籍在本市的華僑及港、澳、臺同胞,或者原符合實施辦法規定,但因升學、就業、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戶籍已遷國內其他地方的,對在其原籍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所建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進行處理時,仍適用原村民相關處理規定。
2. 第4棟及以上不予處理確認
根據規定,原村民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按照規定處罰、補繳地價后,登記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具體處理方式為: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違法建筑,免繳地價,總建筑面積未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予處罰,總建筑面積在48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6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60元罰款,8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如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違法建筑的多棟部分,多棟的第一棟按現行公告基準地價的25%補繳地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多棟的第二棟按現行公告基準地價的25%補繳地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多棟的第三棟及以上棟數部分不予處理確認。
實施辦法強調,原村民與非原村民共同建設、申報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對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應規定辦理,對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處理確認
3. 轉“紅本”僅限“一戶一棟”480平方米
申報人在取得《確認決定書》后,向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至此,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經處理、初始登記后,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轉讓。而按照規定,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經處理確認、依法辦理初始登記后,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轉為商品性質。但僅限一定面積范圍。
具體條件包括:原村民符合“一戶一棟”原則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在48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照申請轉為商品性質時的公告基準地價的10%補繳地價;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建商業、辦公、生產經營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按照申請轉為商品性質時市政府有關非農建設用地和征地返還用地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有關規定繳納地價;原村民、其他企業單位或者非原村民所建商業、辦公、生產經營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按照申請轉為商品性質時的市場評估價補足地價。
